(2017)鲁0283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京和、陈松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和,陈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张京和,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申请执行人陈松林,男,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京河与被执行人陈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