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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20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蒋怀国与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怀国,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2077号之一原告蒋怀国,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代理人王学方,浚县浚州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被告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李财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桂莲,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法定代表人:李林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怀国与被告河南友帮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泉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怀国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妥善解决为由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9元,减半收取1554.5元,由原告蒋怀国负担。审判长 魏 方审判员 张春英审判员 靳志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