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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付景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91刑初36号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景辉,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蛟���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铁淞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杜俊明,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景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玉平、代理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景辉及其辩护人杜俊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景辉因赌博欠债而产生骗财之念,经人介绍于2014年4月15日,用作废的票据做诱��,与李某1洽谈给铁路供防滑沙的生意,当日,李某1到吉林市高新区二十九中对面的工商银行,给被告人付景辉转账70万元做为投资款。直至双方约定分红时间,李某1感觉被骗,便找到被告人付景辉,被告人又谎称防滑沙利润不大,要联系做高铁配件生意。并于当年11月12日,让李某1再拿8万元办事送礼。李某1又通过建设银行给付景辉转账8万元钱。被告人付景辉经他人介绍与苗某相识,谎称能够为其承揽到工程及为其亲属安排工作。苗某遂于2015年4月28日、5月10日、8月3日、9月27日分四次给被告人付景辉人民币共17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付景辉外逃,后被公安机关归案,所骗全部钱款均被挥霍。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景辉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付景辉辩称,骗取李某1的70万元,是合同诈骗。辩护人杜俊明认为:1、付景辉骗取李某1的70万元应认定为合同诈骗。公诉机关认定付景辉于2014年11月12日骗取李某1的8万元及2015年9月27日骗取苗某的5万元,因付出具了借条,应认定为借款,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2、付景辉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付景辉谎称找人合作做铁路防滑沙生意,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李某1相识,后付用以前给吉林机务段供应防滑沙的铁路发货票据,使李信以为真。2014年4月15日,付景辉与李某1在吉林市二十九中对面的工商银行高新支行签订《入股证明及分红分配细则》,并以此骗得李某1投资款70万元。同年11月12日,付景辉又以办事送礼为由骗得李某18万元。被害人苗某因要给其亲属安排工作,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付景辉相识。付景辉谎称其有能力为苗的亲属安排工作,并以此及能够为其承揽工程为由,于2015年4月至9月间分多次共骗得苗某17万元。所骗钱款均被付景辉购买彩票或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付景辉外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付景辉的自然情况。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9日李某1报案称被付景辉诈骗78万元。将其网上追逃,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付景辉在其租赁的屋内被抓获。3、入股及分红(利润)分配细则及证明证实,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付景辉以被害人李某1入股分红为名与李某1签订入股分红合同。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付景辉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害人李某1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11月12日共给付景辉转账78万元。5、被告人付景辉给被害人苗某出具的收条及吉林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证实,被害人苗某于2015年4月28日交给付景辉人民币3万元、2015年8月3日交给付景辉人民币3万元、2015年9月27日交给付景辉人民币5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通过银行给付景辉转帐人民币5万元,共人民币16万元。6、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沈阳铁路局沈阳机务段所使用的防滑沙,自2010年后均由沈阳铁路局物资采购所集中招标采购,该机务段没有采购和签订采购合同的权限,没有和任何公司和个人签订过购货合同。7、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出具的证明证实,付景辉在2010年以前给该单位提供少量“防滑沙”,2011年后就再未提供过防滑沙。8、证人赵某证实,程某开彩票站时,付景辉每天去打彩票都是几万、十几万的打,打的非常多,打了挺长时间。9、证人许某(付景辉妻子)证实,付景辉是我爱人,但我们多年没有联系。我认识李某1,我们夫妻两人和李某1夫妻两人吃过饭。他们怎么认识的我记不清了,付景辉说李某1是好朋友。吃饭过程中,李某1问了我家里的情况,没有提钱的事。他骗李某1钱的事刚开始我不知道,后期李某1告诉我,我才知道。10、证人李某2证实,我与付景辉是对象关系,我挣钱养着他。他说过他摊上点事,欠单位两个同事和一个朋友共120万元,还说他美国的姑姑会替他还。11、证人郭某(沈阳机务段书记)证实,其没有给付景辉介绍过任何的项目,也没有帮助他办过任何事,也没有找过别人为他帮忙,从来没有收过他的钱和物。12、证人周某证实,我与付景辉是同事,李某1是我妻子的外甥,是我介绍他俩认识的。2014年3月份,付景辉到我办公室说要做铁路防滑沙生意,要找人合作,我联系的李某1。在3月末,他们见的面。2014年4月,李某1投了70多万,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回报。13、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4年3月份时,我姨夫周某打电话说他有个同事付景辉,要找人合伙做铁路防滑沙生意,我说可以见面谈谈。2014年3月末,我���见的面。4月初的时候,我还去过他家,在万达江畔人家。2014年4月15日我和付景辉在吉林市二十九中学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前签订的合同。合同签完,我就在工商行把70万元转到他的银行卡上,付景辉在转账凭证上写了“收到李某1投资款70万元”。我俩在合同上记录的是8月末分红,8月份的时候我有点警觉了,在一次见面过程中他跟我提过防滑沙的利润不大,说再联系一下做高铁配件的生意。在2014年几月份我记不住了,我跟付景辉去过沈阳铁路局,他进去谈的,出来后他告诉我谈成了,可以做高铁的配件生意,我当时也就同意了。2014年11月初的时候,付景辉跟我要8万元送礼,说好让钱快点批下来,我当时没有同意。11月12日,付景辉又找我,让我准备8万元钱,我就给他转了8万,这次写了欠条。付景辉说给吉林机务段管财务的郭某送礼,因为是他管账,好让他快点把钱批下来。2015年1月份就联系不上他了。14、被害人苗某的陈述,2015年4月,我要给我弟弟办工作,通过朋友找到付景辉,付景辉在铁路工作,我跟他说我有个弟弟,是吉林市铁路技校毕业的,看看能不能给安排到铁路工作,付景辉说有能力给我弟弟办工作,我就相信他了。我被他骗了22万7千元,包括他说给我联系工程骗我的钱。有证据的是16万元。2015年5月10日给他转帐5万元、2015年4月28日给他3万元、2015年8月3日给他3万元、2015年9月27日给他5万元,2015年10月份给他1万元,当时他没写凭证。15、被告人付景辉供述,2014年3月,我通过周某认识了李某1,我告诉李某1我以前给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供应过防滑沙,并拿出铁路的发货大票,上面的供货方是我的公司,名称是吉林市辰辉经贸有限公司,李某1看后信以为真。铁路大票是真的,只不过给他看时已经过期,让他相信我确实在给机务段供应货。后我和他签订了一份入股分红分配细则,当时他用工行卡给我转了70万元。当时我没有这个项目,我和李某1去了一次沈阳铁路局,铁路局答复我不行,但我从局里出来后没有告诉李某1这个项目不能运作了。从沈阳铁路局回来后,李某1经常催促快点落实,我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来我说沙子利润小,换成高铁配件的项目,他也同意了。高铁项目是没有的。半年后我又向李某1要了8万元钱,我是以给领导送礼以便回款为由向他要的。这笔钱转到我建设银行的卡上了。其实我没有给领导送礼,是我编造的借口。李某1后期跟我要钱,我都是以各种借口推拖,一直到他报案。我逃跑后,就没有跟他联系。和李某1谈项目时我已经没有钱了,他的钱我还了一部份赌博所欠下的钱,余下一部分我在彩票站���了彩票,都输了。2015年7月份左右,苗某让我帮其亲属孩子进铁路上班,我答应帮他找人问一下。当时我说要办的话最少得七八万元,他同意了,开始给我拿了七万元,后来又拿了二万元,这九万元让我花了,我没有给他办工作的事。另外苗某让我给他在铁路找点工程干,我说需要给领导送礼,活不能白要,他又给我了7万元,这钱我也没给领导送,活确实有,但我没有要下来。这些钱我都陆陆续续花掉了。我以给苗某内弟联系工作骗了他10万元,和给苗某联系工程骗他7万元。一共是17万元,这些钱,通过银行卡转账5万元。收到他的现金是三次,一次5万元。二次3万元,还有一次收到他的现金1万元,我没给他写收条。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景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给��人孩子办工作、联系工程等虚构的事实,骗取公民私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付景辉骗取李某1钱财主要是采取与李合伙做生意的虚构事实,而签订《入股证明及分红分配细则》只是其骗取李某1财物过程中的一种手段,李某1交出财物是被付景辉能做铁路防滑沙生意的虚假事实所欺骗,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骗取李某170万元属合同诈骗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付景辉于2014年11月12日骗取李某1的8万元及2015年9月27日骗取苗某的5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付景辉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辩护人所称的李某18万元、苗某5万元后,便将所骗得的钱款用于购买彩票等而挥霍,后其外逃,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出具借条只是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而并非是真正的民间借贷,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视本案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景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付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七十八万元;三、责令被告人付景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苗某人民币十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胡春炜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书 记 员  张译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