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286号申请执行人: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70371911J,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008室。法定代表人:许登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76909-4,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南和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春荣。申请执行人一银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9325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