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伏雷、蔡清华与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雷,蔡清华,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伏雷,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蔡清华,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白果树。法定代表人:何从,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伏雷、蔡清华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景力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实体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