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志国、南阳陇鑫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国,南阳陇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518号原告:赵志国,男,生于1977年8月27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生,男,生于1946年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南阳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石桥月季大道西。法定代表人:李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原告赵志国与被告南阳陇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赵志国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建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