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子安、赵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子安,赵永强,杨召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510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书恒,男,该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宋子安,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赵永强,男,199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被告:杨召强,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宋子安、赵永强、杨召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子安、赵永强、杨召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薛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