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敏、阳吉发与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敏,阳吉发,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856号申请执行人吴敏,女,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阳吉发,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法定代表人樊增明。申请执行人吴敏、阳吉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取得涉争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相应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房屋过户事宜本院已交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未在本辖区范围内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对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8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