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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力国与被告王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国,王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20号原告:王力国,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户籍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王贺,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户籍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光,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力国与被告王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以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存在不同意见,并且需要收集证据另行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力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计1255.5元,由原告王力国负担。审判员 王 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思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