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3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光荣与曾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荣,曾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04号之二原告:王光荣,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曾静,女,汉族,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光荣与被告曾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光荣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光荣负担。审 判 员  田秀荣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