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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弘与叶敏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弘,叶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1061号原告:张弘,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告:叶敏,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原告张弘与被告叶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弘于2017年6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弘撤诉。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计1356.5元,由原告张弘负担。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