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梅香与栾建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香,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261号被执行人张梅香,女,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栾建军,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张梅香申请执行栾建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梅香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栾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抚养费168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68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