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丽凤与任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凤,任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民初2110号原告:崔丽凤,女,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乌兰浩特市。被告:任生光,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原告崔丽凤与被告任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崔丽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5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4日,被告任生光向原告借款550000.00元,上述欠款至今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任生光的住址为乌兰浩特市五一北大路63组,经核实,被告任生光未在上述地址居住,原告崔丽凤提起诉讼无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丽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65.00元,退还原告崔丽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宝勇审判员 杜 斌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