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3436陆家桐与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家桐,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3436号原告:陆家桐,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采莲村。法定代表人:王正风。原告陆家桐诉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亿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家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资6982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4月17日停产,拖欠原告工资6982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和亿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因工资引发纠纷,于2017年4月21日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予以佐证。庭审时,原告陈述,其于2015年8月到该公司上班,在该公司担任厂长助理,在2016年10月前每月工资为5800元,其中800元系房租补贴;其住到厂里后,取消了房租补贴,但厂里给其加了400元工资,工资为每月5400元。后公司在2017年4月份公司停产,就没去上班。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和亿公司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陆家桐未发工资统计》一份,该统计表载明欠发工资为69827元,并盖有和亿公司发票专用章。对此,原告陈述,该份统计表系公司会计出具的,因公司印章被股东拿走,故无法盖公章,而仅加盖发票专用章。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盖有被告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欠薪统计表,并对此进行合理解释,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本院认定被告结欠原告698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家桐人民币698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3元,由被告苏州和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员 何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姝玢书 记 员 周亚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