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恢150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166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程某某清偿申请人杨某某借款885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恢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