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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夏志有诉被告王凤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有,王凤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392号原告:夏志有,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兴亮,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由密山市密山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王凤臣,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王凤臣妻子),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海霞,女,系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志有与被告王凤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夏志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志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志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夏志有负担。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