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楚增华与被执行人秦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增华,秦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97号申请执行人楚增华,女,1958年7月8日出生,58岁,住溧水区。被执行人秦启东,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48岁,汉族,住溧水区。申请执行人楚增华与被执行人秦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门面房已被本院轮后查封,但不属首轮暂无法处理。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