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楚增华与被执行人秦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增华,秦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97号申请执行人楚增华,女,1958年7月8日出生,58岁,住溧水区。被执行人秦启东,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48岁,汉族,住溧水区。申请执行人楚增华与被执行人秦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7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门面房已被本院轮后查封,但不属首轮暂无法处理。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魏长清执行员 胡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明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