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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久防、陈淑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防,陈淑芳,朱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王久防,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执行人:陈淑芳,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执行人:朱玉强,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本院在执行王久防、陈淑芳与朱玉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正在山东省省监狱服刑。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