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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梁春文与普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春文,普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梁春文,男,1964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普清松,男,1981年生,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梁春文与被执行人普清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第9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77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普清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富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