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洪梅与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梅,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梅,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定代表人彭修文,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洪梅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洪梅要求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借款25万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企业白山市佳欣煤矿在白山市江源区安监局关闭煤矿补偿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于2017年4月26日扣划12125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29日将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神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罚款5万元决定书。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李德海审判员  邵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