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福容与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容,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130号原告:赵福容,女,1976年4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告: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贵阳国际中心1号)1单元15层13号。法定代表人:谭政被告: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1111.1112。法定代表人:谭政原告肖光虹与被告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深圳社信卓越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肖光虹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红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解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