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丽春与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春,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71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春,男,汉族,1982年0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马井镇。委托代理人:卯静,女,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唐剑锋,男,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晓,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9168号民事判决书,王丽春于2017年0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494.34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太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