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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与吴雪、李雷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雪,李雷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41号原告:XX,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雪,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李雷,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XX与吴雪、李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