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广钦与赵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广钦,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08号申请执行人赵广钦,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峰,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广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赵广钦与赵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峰给付医疗费等60978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鉴定费1200元,共计636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峰向本院交纳案件款500元,现已将该500元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赵广钦,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赵峰名下的财产,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3678元,已执行500元,下余案件款6317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