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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童国华与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国华,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6748号原告:童国华,男,汉族,1961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玲,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方,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6号王府花园2A201号。法定代表人:桑子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国华诉被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国华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国华撤回对被告成都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童国华负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