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启龙与王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龙,王殿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700号原告:徐启龙,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殿文,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诉被告王殿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关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