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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永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1381号张月梅,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济阳镇王大庄村王丁庄1033号,身份证号:41232619700507216x。被执行人:王永治,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永治的银行存款15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沛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