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施向荣与被执行人向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向荣,向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施向荣,男,生于1972年,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向得均,男,生于1973年,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施向荣与向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8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施向荣与被执行人向得均达成和解协议且分期履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