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袁江成与盛春娟、赵凤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江成,盛春娟,赵凤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62号原告:袁江成,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盛春娟,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凤相,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江成与被告盛春娟、赵凤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江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