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比曲尔初运输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比曲尔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1148号罪犯比曲尔初,男,1994年8月2日出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比曲尔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比曲尔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11月30日,罪犯比曲尔初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比曲尔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比曲尔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