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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速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华新机械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速泰科技有限公司,曲阜市华新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9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速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凤婷,董事长。被执行人曲阜市华新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宋龙镇,厂长。本院在执行秦皇岛速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华新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曲阜市华新机械厂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股票、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秦皇岛速泰科技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孙文进审判员于长奎审判员孟凡江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