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执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355-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以其母曹某某的名义在西安市雁塔区曹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有门面房租金11500.00元及过渡费16760.00元(以家庭为单位发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曹某某(曹某)在西���市雁塔区曹家堡村村民委员会门面房租金及过渡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28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