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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孙成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孙成妍,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00号奥来新天地沿街商务楼14层A-1401号。负责人龚洪兰,经理。被执行人:孙成妍,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成妍、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