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韩先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先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五台县沟南坪。法定代表人崔英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先安,男,1962年生,汉族,五台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五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先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韩先安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先安银行无存款,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笑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