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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陆寿余与陆玉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寿余,陆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陆寿余,男,1930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陆玉高,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系父子关系。被执行人:陆玉保,男,196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执行人陆寿余与陆玉保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1民终20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陆寿余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895.3元,未执行标的10895.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玉保年事较高,无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陆寿余约谈、并吿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财产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