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志强与孙玉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强,孙玉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806号原告:徐志强,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孙玉超,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原告徐志强与被告孙玉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工钱3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其给被告孙玉超在泌阳县做木工活,被告应付其工资36800元,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志强提供的被告孙玉超住址信息不明确,本院无法查找被告人孙玉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航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