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349毛云国与谢芳、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国,谢芳,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349号原告:毛云国。被告:谢芳。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云国与被告谢芳、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云国撤回对被告谢芳、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