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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5349毛云国与谢芳、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云国,谢芳,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5349号原告:毛云国。被告:谢芳。被告: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云国与被告谢芳、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行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云国撤回对被告谢芳、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