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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淑平、李道松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淑平,李道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淑平,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宝磊,徐州经济开发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道松,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小龙、郑盼,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淑平与被申请人李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1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淑平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目的及用途,庭审中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本人到庭接受法官询问,第二次开庭时申请人按照法官要求到庭接受询问,但被申请人没有到庭,庭审中法官向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询问借款的事实和经过,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回答不出来,当庭表示庭后向被申请人落实后书面答复。在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表示,如果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让申请人进行质证,可是申请人现在也不知道被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书面答复更别说质证了。申请人在2015年2月14日根本没有向被申请人借钱,被申请人也说不出来借钱的经过,所以被申请人心虚不敢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再次申请法院利用职权要求被申请人本人到庭接受法院的询问以及申请人的询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再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道松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于2015年2月14日写下欠条一张,结合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朱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予以证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8000元的事实,原审法院已经查清该事实,在原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也已经承认该借款事实的存在,原审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现申请人再次以没有查清事实为由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庭审被申请人已经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故被申请人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且被申请人不到庭并不影响原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已经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也已经过法庭质证,现申请人并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向法庭提交,其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书写借条的后果,其主张借条系受被申请人胁迫所写,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并判令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借款8000元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李淑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淑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修满审 判 员  荣 荣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永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