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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学芹、刘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芹,刘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03号申请执行人高学芹。委托代理人刘汉强。被执行人刘征。申请执行人高学芹与被执行人刘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征给付申请人高学芹赔偿款人民币116185.26元,负担诉讼费68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天津瑞宜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刘征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刘征的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刘征名下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双方私下正在协商,被执行人刘征名下无证券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征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表示双方正在协商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0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存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