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王生芹、冯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王生芹,冯四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2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负责人:高小强,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生芹,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冯四虎,男,1961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告王生芹、冯四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邱艳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