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于学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35号之一被执行人于学伟,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在职研究生文化,原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天津市××宾水西道云华里。公民身份号码。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监狱。被执行人于学伟因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单位行贿罪,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于学伟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本院刑一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于学伟银行存款人民币7645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过提讯被执行人,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中于学伟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