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莫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莫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莫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9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执264号,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带回女孩莫某某随申请执行人莫某某生活并由莫某某监护,支付小孩莫某某16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杨某某现已广东打工,具体地址不明,本院无法执行。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1202执264号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