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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立星与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星,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318号原告:谢立星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武平县,现住武平县。被告:罗龙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谢立星与被告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立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立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罗龙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8日,罗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谢立星借款8000元,口头约定二个月归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归还,其向法院起诉的当天,罗龙归还5000元,剩余3000元未归还。罗龙在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答辩和提供证据。谢立星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年4月18日罗罗龙立下的借条一张。证明罗龙借款事实。对谢立星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龙因购买车辆缺资金,于2016年4月18日经人介绍,向谢立星借款8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谢立星八千元整(8000)。借款人:罗龙2016.4.18”。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口头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谢立星多次催要,罗龙未归还借款。2017年5月23日,谢立星告知罗龙已向法院起诉,当日罗龙通过汇款归还谢立星借款5000元,尚欠3000元未归还。本院认为,罗龙尚欠谢立星借款本金3000元,有罗龙立下的借据及谢立星的法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罗龙逾期未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归还。谢立星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罗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谢立星借款3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游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