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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大海、杨通万等与邹先国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海,杨通万,邹先国,王顺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004号原告:李大海,男,生于1976年2月17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原告:杨通万,男,生于1971年8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余庆县。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明,贵州名城(余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先国,男,生于1966年10月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被告:王顺尧,男,生于1962年10月6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余庆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大海、杨通万与被告邹先国、王顺尧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大海、杨通万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海、杨通万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海、杨通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李大海、杨通万承担。审判员  聂国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