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艳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文铭,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强,该社驼腰子信用社员工。被执行人:张艳财,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桦南县。本院在执行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12568.80元,案件受理费474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宏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