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炳申诉被告慕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76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慕某某,女,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