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民族北路*号。被执行人: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工业���。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3100.17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隆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