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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可等与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辉,刘凤珍,李可,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辉。申请执行人:刘凤珍。申请执行人:李可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军。申请执行人李春辉、刘凤珍、李可与被执行人长春北程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仲裁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00元、丧葬补助金28,006.98元、供养家属抚恤金10,800.00元、医疗费36,807.97元、交通费187.00元,公告费用56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劳人仲裁字[2016]第10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待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清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