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郭海峰与谢双、谢吉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峰,谢双,谢吉祥,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3982号原告:郭海峰,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东、智丽娟,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双,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谢吉祥,男,195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康达精密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法定代表人:谢双,执行董事。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龙口市东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海峰与被告谢双、谢吉祥、康达精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海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智丽娟、杨润东、被告谢双、谢吉祥、康达精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826.84元;2、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2年4月到山东康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康达集团)从事生产配件工作。2002年下半年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经查证得知,康达集团在未支付任何赔偿待遇,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于2013年11月14日解散。2013年9月11日,康达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烟台福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山东康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原址上,利用康达集团原有办公设施、生产设备和车间等投资成立了康达精密公司,即本案被告。由该公司继承了原康达集团的资产、职工等。同时,原告也被安排到被告单位工作。2016年7月25日,被告单方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谢吉祥、谢双作为康达集团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未向原告支付赔偿待遇情况下解散企业,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康达精密公司作为康达集团解散后的资产继承企业,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补偿待遇。现原告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谢双、谢吉祥、康达精密公司辩称,1、被告谢吉祥、谢双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原告与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原告与谢双、谢吉祥没有劳动关系,不能成为本案被告。2、原告因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中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利用假指纹虚假考勤,经被告单位和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3、被告不拖欠原告2016年7月工资,已通过银行发放给原告,原告社会保险缴纳至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4月,原告到康达集团工作。2008年7月起,原告的社保由山东康达喷油泵有限公司缴纳。2013年11月14日,康达集团注销,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在康达集团原单位基础上成立。原告此后至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工作,社保继续缴纳。原告的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无欠工资。2015年9月26日,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召开工会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了修订的《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考勤制度》,其中第六条第4项载明“综合管理部将不定期对考勤打卡情况进行抽查,虚假考勤一经发现给予开除除名处理。例:录假指纹、考勤后自行离岗、打卡时间与出勤时间不一致情况。”证人胡某(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小件车间一班班长,即原告所在班组)到庭证实,考勤制度在单位公示栏公示,厂部组织班组长统一培训,并由班组长对班组职工统一学习。2016年7月21日,原告让朱向阳利用自制的指纹套为其打卡虚假考勤,被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发现。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原告对此事实认可。2016年7月25日,被告康达精密公司经该单位工会通过,作出对原告除名的处罚决定。后被告康达精密公司以EMS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决定书,被拒收。另查明:被告谢吉祥为原康达集团及被告康达精密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谢双为现被告康达精密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8月5日,原告以三被告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826.84元、拖欠工资2300元及赔偿金2300元,共计69426.84元;2、三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257号决定书,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龙劳人仲案字(2016)第257号决定书、企业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证明、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文件、《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考勤制度》、工会职工代表会议记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康达精密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首先,被告康达精密公司通过工会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了《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考勤制度》,该制度对使用指纹套虚假考勤行为的性质及相应后果作了明确规定。其次,证人胡某到庭证实,考勤制度已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且原告所在班组已组织学习,故原告对虚假考勤的后果应当是明确知晓。在前述情况下,原告仍然使用指纹套虚假考勤,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被告康达精密公司的考勤制度,亦存在欺骗性质,并违反劳动法基本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主张被告康达精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与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劳动关系解除,被告康达精密公司应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三、原告要求被告谢双、谢吉祥承担上述责任,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康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海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郭海峰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郭海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成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人民陪审员 吕廷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