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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2657号原告: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闫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昌图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艳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 乐 来自: